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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节能概况与相关政策解读

编辑:苏州真李王朝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26
一、中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能源需求的持续增长。

中国的发展,世界的关注。中国的城市化,世界关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得到了迅速发展,经历了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程。这30多年,中国的GDP年均增长约10%,城市化水平年均提高约1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000多万人。截止2010年年底,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47%。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纲要明确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环境资源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确定了“城市化水平提高4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的发展目标。

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节约能源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发展,能用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将持续增长。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的《2050年低碳能源发展道路》研究报告指出:“在基准情景下,到人均GDP超过1.5万美元(按购买力评价测算)的2020年,中国能源需求量为51.6亿吨标准煤;到本世纪中叶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能源需求量达到77.4亿吨标准煤。”“在低碳情景中,2050年中国能源需求总量控制在55.6亿吨标准煤,二氧化碳排放总量87.2亿吨。”研究报告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工业部门能源需求和碳排放增速2035年后将逐步减缓,建筑物和交通部门将逐渐成为能源需求和碳排放增长的主要贡献者。”这是中国面临的能源形势。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有发展权,我们需要排放空间。

二、中国建筑节能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大国。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建筑能耗已经占到我国社会总能耗的30%(仇保兴)。”按照2009年中国总能耗30.66亿吨标准煤计算,建筑能耗9.2亿吨标准煤。2010年7月5日,联合国环境署在上海世博会发布了中文版的《建筑与气候变化:决策者摘要》。报告显示,建筑行业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30%,并消耗了40%的全球能源。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的总量将持续增长。如此巨大的能源消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因此,做好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就是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

中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且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国的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实施30%的节能标准,1995年起逐步实施50%的节能标准。目前,部分地区实施65%的节能设计标准。

在“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据《人民日报》2010年6月21日报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累计节能建筑面积40.8亿平方米,可形成3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9360万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吉恩呢个改造稳步推进,截止2009年采暖季前,北方15个省份完成节能改造面积共计1亿多平方米。”

尽管如此,中国在建筑节能方面任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新建建筑仍有少量没有全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十分艰巨,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不高,以及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等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问题,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

根据中国城市发展和城市化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建筑节能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主要有: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管,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监管和改造,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推进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积极促进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稳定推进农村节能农房建设。

推进建筑节能是实现国家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主要是保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建筑节能的规划、计划得到有效实施,保证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得到应用、新产品得到推广。例如,住宅建筑的节能,就要从绘画、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和拆除再利用的全过程和住宅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建筑节能。

三、建筑节能科研取得显着成效,政策、标准和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的建筑节能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6年3月,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30%,即新建采暖居住建筑的能耗应在1980-1981年当地住宅通用设计耗热水平的基础上降低。

1994年,建设部制订了《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确立了节能的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措施和步骤。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50%。

1996年9月,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

1999年建设部76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建筑节能的各项任务、内容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违反的处罚形式和标准等做出了规定。该规定的施行,对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建设部143号令,发布了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这是为了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对绿色建筑、热岛强度等术语做了定义,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估指标体系。

2006年9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建筑节能到“十一”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开始组织实施“十一”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

《节约资源法》,1997年11月制定,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节约资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该法在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资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建筑节能,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为民用建筑。

关于新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明勇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检;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强调,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强调,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关于建筑节能,方案指出:“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耗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便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简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发布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